当前位置:65建筑网建筑考试结构工程师考试报考指南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有关规定» 正文

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有关规定

[05-20 23:27:05]   来源:http://www.65jz.com  报考指南   阅读:8623

概要:(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九、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十、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www.65jz.com">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十一、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十二、注册结构

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有关规定,标签:题库,真题下载,http://www.65jz.com

  (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九、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十、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www.65jz.com">

  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

  十一、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十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十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二年的。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十四、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注册。

  十五、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十六、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十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十八、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十九、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二十、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二十二、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二十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二十四、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往册结构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五、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依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上一页  [1] [2] [3] 


Tag:报考指南题库,真题下载结构工程师考试 - 报考指南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有关规定》相关文章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分类导航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