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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05-20 14:57:46]   来源:http://www.65jz.com  报考指南   阅读:8484

概要:(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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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www.65jz.com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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