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根据《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1]43号)文件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一、组织领导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北京地区资格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二、适用范围本考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
根据《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1]43号)文件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一、组织领导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北京地区资格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考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三、考试的划分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 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根据《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的通知,2009年全国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21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级别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6月21日 |
中级 |
上午9∶00-12∶00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
下午2∶00-5∶00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
初级 |
上午9∶00-12∶00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
下午2∶00-5∶00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五、报考条件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