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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05-17 16:13:10]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24

概要:【分类号】 406028199006【标题】 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布日期】 19900108【实施日期】 1990010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企业管理【文号】【名称】 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题注】 (一九九0年一月八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章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水泥机械化立窑(以下简称机立窑)发生“窑喷”,保护国家财产和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机立窑的水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和健全机立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第四条 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术,以提高企业的素质,改善劳动条件。【章名】 第二章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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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406028199006

【标题】 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00108

【实施日期】 1990010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企业管理

【文号】

【名称】 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题注】 (一九九0年一月八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水泥机械化立窑(以下简称机立窑)发生“窑喷”,保护国家财产和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机立窑的水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和健全机立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四条 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术,以提高企业的素质,改善劳动条件。

【章名】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烧成间(立窑车间)必须设立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 企业要实行机立窑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厂部每季度要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要检查一次,班组要经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整改。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窑长统一指挥下的看火操作责任制,实行“三班保一窑”的煅烧管理措施和单窑考核产量、质量的办法,以利于稳定机立窑热工制度。

第八条 各车间必须建立必要的生产报表,健全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按生产报表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烧成车间还应详细记录物料煅烧情况和有关生产工艺数据,为下一班生产创造条件。

第九条 企业职工必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看火工上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串岗和酒后上岗。

第十条 看火工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看火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章名】 第三章 生产工艺与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预加水成球(预温成球)、闭门烧窑和微电子控制等新技术。

第十三条 企业的化验室应按《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原材料、燃料的管理与控制,设计合理的配料方案;搞好生料予均化,严禁出磨生料直接入窑煅烧,保证煤料对口。为隐定机立窑热工制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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