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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05-17 16:12:44]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72

概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强化煤炭工业安全监察与管理,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各类煤炭工业企业。第二章 安全监察机构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统称安全监察局、处、站),主管所辖地区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煤炭工业企业派驻安全监察机构,主管其企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煤炭工业部、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其派驻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有关职能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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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强化煤炭工业安全监察与管理,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各类煤炭工业企业。

第二章 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统称安全监察局、处、站),主管所辖地区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煤炭工业企业派驻安全监察机构,主管其企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煤炭工业部、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其派驻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有关职能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局、处、站长按所在单位行政副职配备;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按所在单位副总工程师级配备。安全监察局、处、站长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派驻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享受所驻单位同级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同等政治、生活福待遇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应为安全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业务办公、交通工具、通讯装备、仪器仪表等安全监察装备。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矿山救护、、劳动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煤炭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综合评价和咨询。

四、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意见。

五、监督检查设备、设施、仪器和材料等的安全质量。对涉及井下安全的产品,施行入井安全认证。

六、监督检查伤亡的调查处理。对单位及责任者作出罚款决定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职工的安全行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及罚款,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处罚建议;对煤炭工业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干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评;提出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及干部提升、晋级、评先进等的安全考评意见。

八、监督检查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九、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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