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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暂行办法(1989)

[05-17 16:13:11]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761

概要:第七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守则:(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二)进行安全检查时,要主动出示证件;(三)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属于保密的文件、资料和生产技术。第八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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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进行安全检查时,要主动出示证件;

(三)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属于保密的文件、资料和生产技术。

第八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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