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四条 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猪;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草原防火期内,部队鼾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需要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草原防火管制期内,严禁在防火管制区的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的机械设备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一) 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 在国界内侧及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学校和居民点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 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信器材等,修筑防火公路,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进行大面积的草原建设,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
草原防火条例,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四条 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猪;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草原防火期内,部队鼾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需要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草原防火管制期内,严禁在防火管制区的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的机械设备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一) 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 在国界内侧及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学校和居民点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 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信器材等,修筑防火公路,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进行大面积的草原建设,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监测制度。各级气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第三章 草原的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
(一) 国界线附近的草原;
(二) 重大、特大草原;
(三) 威胁居民点和重点设施的草原;
(四) 威胁原始森林的草原;
(五) 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草原;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草原;
(七) 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草原。
第二十一条 扑救草原,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原,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二条 扑救草原时,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家畜的转移和疏散;气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与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和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过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能源、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草原扑灭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