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四)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乡镇,由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申请开办乡镇,其矿区范围跨二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经审查符合办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乡镇建成投产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乡镇,不得进行煤炭生产。 第十五条 乡镇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科学的采矿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防止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 乡镇应当按照矿井当年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四)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乡镇,由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申请开办乡镇,其矿区范围跨二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经审查符合办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乡镇建成投产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乡镇,不得进行煤炭生产。
第十五条 乡镇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科学的采矿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防止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 乡镇应当按照矿井当年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生产的安全。
乡镇的矿长和办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的发生。
第十九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乡镇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矿长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矿长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乡镇发生伤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当及时测绘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并定期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图纸,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进行采矿作业,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三条 乡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关闭矿山手续时,应当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安全工作的监督,并有权对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