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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05-17 16:12:20]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95

概要: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三)职业中毒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制定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和在岗期间的定期,普及有关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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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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