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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05-17 16:12:20]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95

概要: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四章监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病人。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五条劳动者检查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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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病人。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监护档案。
  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保护权利:
  (一)获得教育、;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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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获得检查、诊疗、康复等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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