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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05-17 16:12:22]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180

概要: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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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的防范、报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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