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65建筑网建筑学堂建筑知识建筑安全法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正文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05-17 16:12:27]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625

概要: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监护档案。 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检查、建立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监护档案。

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检查、建立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检查的;

(二) 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疑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上一页  [1] [2] 


Tag:建筑安全法规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建筑知识 - 建筑安全法规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分类导航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