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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05-17 16:12:50]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97

概要: 尾矿设施检测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负责尾矿库库区和坝体安全巡查及维护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持证上岗。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统一印制合格证书。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和组织,并把计划抄送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和发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生尾矿设施伤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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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设施检测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负责尾矿库库区和坝体安全巡查及维护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持证上岗。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统一印制合格证书。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和组织,并把计划抄送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和发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生尾矿设施伤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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