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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

[05-17 16:13:05]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527

概要: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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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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