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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

[05-17 16:13:05]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527

概要: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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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对判为“不合格”的项目,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具体内容或原因。情况复杂的项目,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监督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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