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65建筑网建筑学堂建筑知识建筑安全法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正文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05-17 16:11:41]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254

概要: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十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www.65jz.com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第十一条(建立技术档案)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日常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第十三条(知识和指导)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十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www.65jz.com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十三条(知识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 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使用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五)其他用品类。

  第十七条(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第十八条( 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建筑安全法规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建筑知识 - 建筑安全法规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分类导航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