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十九条 特大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特大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处理及防止类似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大调查组有权向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大调查组写出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第十九条 特大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特大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处理及防止类似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大调查组有权向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大调查组写出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特大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特大的处理,由组织特大调查的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处理的特大,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的处理。涉及军民双方的特大,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部门负责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