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四)生产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批发的企业向从事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从事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四)生产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批发的企业向从事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从事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批发)许可证》、《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