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七章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调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原因、责任的; (二)调查认定原因、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 以前有关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第七章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调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原因、责任的;
(二)调查认定原因、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 以前有关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原因认定书)、(责任书)、(原因、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