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65建筑网建筑学堂建筑知识建筑安全法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正文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05-17 16:13:20]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182

概要:第七章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调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原因、责任的; (二)调查认定原因、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 以前有关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

第七章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调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原因、责任的; 
(二)调查认定原因、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 以前有关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原因认定书)、(责任书)、(原因、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上一页  [1] [2] [3] 


Tag:建筑安全法规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建筑知识 - 建筑安全法规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相关文章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分类导航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