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造纸行业原料场规定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造纸行业原料场规定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轻工业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正 文】 造纸行业原料场规定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轻工业部、公安部[90]轻生字65号文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行业原料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造纸行业原料场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纸行业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麦秸、芦苇、竹子、红麻、黄麻、亚麻、秫秸、 甘蔗渣和龙须草等原料场。 第四条 原料场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法规、规章。 第五条 轻工业其他行业同类原料场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造纸行业原料场规定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造纸行业原料场规定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轻工业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正 文】
造纸行业原料场规定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轻工业部、公安部[90]轻生字65号文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行业原料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造纸行业原料场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纸行业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麦秸、芦苇、竹子、红麻、黄麻、亚麻、秫秸、
甘蔗渣和龙须草等原料场。
第四条 原料场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法规、规章。
第五条 轻工业其他行业同类原料场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第六条 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设有充足的水源和畅通的
车道。
第七条 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一般要求: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
的距离应在一百米以上;两万吨以下的中小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上。
第八条 原料场与场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三十米,与场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
十米,距场外道路边不应小于十五米,距场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十米。
第九条 原料场地应当平坦、不积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水中储料场除外)。
第十条 原料场应当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要安装专用电话或报警设备
。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原料场四周应当设置围墙或铁刺网。墙(网高度不低于两米,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五米。
第十二条 严格把好进原料的安全关。在原料入场前,应当设专人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
后,方可进入原料区。
第十三条 对易自燃的原料要严格控制水份。码垛时,稻草、麦秸、芦苇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二十,甘
蔗渣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五十,并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