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商业仓库办法 【法规分类号】204105199202 【标题】商业仓库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商业部 【颁布日期】1992/11/13 【实施日期】1992/11/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仓储运输与基建 【文号】(92)商安字第291号 【题注】全文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避免仓库及人身受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商业仓库办法
【法规分类号】204105199202
【标题】商业仓库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商业部
【颁布日期】1992/11/13
【实施日期】1992/11/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仓储运输与基建
【文号】(92)商安字第291号
【题注】全文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避免仓库及人身受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危险性大、距公安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队。专职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 仓库警卫、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