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65建筑网建筑学堂建筑知识建筑安全法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正文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05-17 16:13:20]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182

概要: 调查规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调查工作,明确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 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调查。 第二章 调查的管辖。 第六条 的调查由公安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的调查由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机构进行; (二)重大的调查由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机构进行; (三)特大的调查由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机构进行。跨行政区域的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构进行,相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

    调查规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调查工作,明确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 
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调查。 

第二章 调查的管辖。 
第六条 的调查由公安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的调查由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机构进行; 
(二)重大的调查由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机构进行; 
(三)特大的调查由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机构进行。跨行政区域的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机构调查的进行复查。公安部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 调查人员的条件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查人员。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的调查。 

第四章 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四条 重、特大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并根据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提出处理及防止类似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写出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事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公安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1] [2] [3]  下一页


Tag:建筑安全法规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建筑知识 - 建筑安全法规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相关文章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分类导航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