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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05-17 16:11:36]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535

概要:(四)危害检测和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五)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职业禁忌和患者的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七)每季度向海卫办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八)当所在辖区用人单位发生危害时,应当立即采取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海卫办报告,协助海卫办进行调查处理;(九)完成海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八条 海卫办及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要求派人协助工作;(二)对违反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三)发现危及劳动者健康的重大危害,有权通知现场负责人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或暂停作业;(四)控制危害的现场,封存造成危害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卫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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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危害检测和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职业禁忌和患者的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每季度向海卫办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当所在辖区用人单位发生危害时,应当立即采取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海卫办报告,协助海卫办进行调查处理;

  (九)完成海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海卫办及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要求派人协助工作;

  (二)对违反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三)发现危及劳动者健康的重大危害,有权通知现场负责人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或暂停作业;

  (四)控制危害的现场,封存造成危害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卫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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