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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05-17 16:12:04]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42

概要:(九) 未依照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十) 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 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医师和护士的; (二) 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 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依照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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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未依照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十) 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 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医师和护士的;
(二) 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 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依照条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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