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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05-17 16:12:04]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42

概要:(三)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 对违反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 参与用人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 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资料; (二) 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三) 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 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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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 对违反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 参与用人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 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资料;
(二) 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三) 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 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的,患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享受下列待遇:
(一) 医疗费:因患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 康复费:由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 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基金支付;
(八) 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基金支付;
(九) 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 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 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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