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一)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 (三)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 未按照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 未制定特种设备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一)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
(三)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 未按照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 未制定特种设备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人员的;
(二)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的。
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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