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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05-17 16:12:06]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41

概要: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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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 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 有健全的充装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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