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人员。
特种设备的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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