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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05-17 16:12:15]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211

概要: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凡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 第五条 所有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 按照一次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的直接财产损失,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死亡十人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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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凡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 
第五条 所有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 按照一次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的直接财产损失,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为一般。
第七条 凡是在的扑救过程中因烧伤、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八条 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统计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一)全国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情况,汇总和公布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县(区、旗)、乡镇的统计工作,分别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四)接受地方公安部门监督的单位发生,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
(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发生,由起火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 
(六)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的单位,其统计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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