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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05-17 16:12:17]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52

概要:铁路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号】226012200001 【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2000/03/13 【实施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 【文号】铁公安(2000)25号 【题注】 【正文】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铁路工作由铁道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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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号】226012200001

【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2000/03/13

【实施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

【文号】铁公安(2000)25号

【题注】

【正文】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铁路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院应将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铁路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防
 

第六条  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工作。工程工地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  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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