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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05-17 16:12:17]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52

概要: 第四十八条 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 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五十条 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五十一条 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节 编解作业 第五十二条 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五十四条 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储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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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  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五十条  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五十一条  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节  编解作业


第五十二条  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五十四条  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节  站车交接
 

第五十五条  车站对已编好的列车,将有关防火安全的情况向运转车长或列车货运员介绍,并按规定办理站车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运转车长、车号员、列车货运员、商检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需通风的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组隔离,蓬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罐盖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扒乘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货物押运人员应遵守《押运员须知》的规定。编入货物列车的厂修客车,押运人员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备的炉具做饭、取暖。
 

第五十七条  各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对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通报邻局。对有严重隐患的货车应甩下处理。
 

第五十八条  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物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火花的工具。
 

第五十九条  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挂运。
 

第五节  列车运行中的防火
 

第六十条  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有关规定,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了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六十一条  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大小闸交替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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