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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05-17 16:12:17]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52

概要: 第八十七条 的调查按公安部《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十八条 货车和地面,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机构,由后者负责原因认定和统计。 第八十九条 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和统计程序,按公安部《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 因造成的行车按调查;因行车造成的,也列为统计,损失只计算被火烧毁的部分。 第七章 监督 第九十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监督人员,分级负责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机构指导。 第九十一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公安部、铁道部有关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对管辖单位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二)组织开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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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的调查按公安部《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十八条  货车和地面,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机构,由后者负责原因认定和统计。
 

第八十九条  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和统计程序,按公安部《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
 

因造成的行车按调查;因行车造成的,也列为统计,损失只计算被火烧毁的部分。
 

第七章  监督
 

第九十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监督人员,分级负责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机构指导。
 

第九十一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公安部、铁道部有关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对管辖单位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二)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知识。
 

(三)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对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实施防火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五)管理铁路公安队伍,指导基层单位防火干部和专职、义务队的工作。
 

(六)组织和指挥扑救工作。


(七)调查认定原因,核定损失,认定责任。
 

(八)负责统计。
 

(九)组织铁路科研工作,鉴定和推广科研成果。
 

(十)对铁路设备、器材和机车、车辆等专用防火材料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第九十二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在一个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由铁路公安局机构组织审核;跨铁路局的由铁道部公安局组织审核。
 

第九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检测、勘查、宣传器材、设备以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八章  表彰与处罚
 

第九十四条  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表彰:
 

(一)组织健全,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工作成绩突出。
 

(二)及时发现或排除重大险情,防止成绩突出。


(三)积极组织扑救,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
 

(四)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自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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