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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05-17 16:12:17]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52

概要: 第二十一条 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 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通道。 第二十五条 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 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用设施、器材。 第二节 旅客列车 第二十七条 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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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  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通道。

 
第二十五条  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  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用设施、器材。


第二节  旅客列车


第二十七条  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国家或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由列车长负责,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将防火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列车工作人员的知识教育,使列车工作人员达到“三懂三会”。
 

(三)检查督促列车工作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建立健全列车防火安全台账。防火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上级印发的有关工作的文件;


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3.列车防火组织;


4.扑救应急方案及人员分工;


5.防火安全会议记录;

 
6.乘务人员记录;
 

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
 

9.三乘联检记录;
 

10.器材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联检签认制度。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对列车火源、电源和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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