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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05-17 16:12:17]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52

概要: 第三节 装卸作业 第七十六条 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四节 仓库电器防火 第七十八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货物仓库使用新型照明灯具,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保护。 第八十一条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八十二条 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 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开关、电源插座不准安装在库内。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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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装卸作业
 

第七十六条  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四节  仓库电器防火
 

第七十八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货物仓库使用新型照明灯具,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保护。
 

第八十一条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八十二条  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
 

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开关、电源插座不准安装在库内。
 

第六章  扑救和调查处理
 

第八十三条  发生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铁路局、分局和铁路公安局、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或旅客列车,应在12小时内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属于行车的按《铁路行车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同)。
 

第八十四条  车站应制定接入起火列车的预案,并列入车站《工作细则》。有关行车人员发现列车发生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及时向车站报警。车站接到报警应迅速向铁路分局调度和队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扑救。
 

列车在区间发生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规定”办理。
 

列车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人员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责,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
 

车站站长为扑救,有权调用站内各单位的人员、车辆和器材。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安队、专职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
 

第八十六条  凡发生,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客车由铁路局组织调查处理,铁道部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提级处理。停留客车发生,应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旅客列车在运行中发生,构成重大、特大,除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铁路分局主管领导的责任,处理结果报铁道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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