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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05-17 16:12:25]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16

概要: (五)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调查的秘密。 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调查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概况; (二)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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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调查的秘密。 
    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概况;
    (二)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调查报告报送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较大、一般,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处理的情况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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