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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05-17 16:12:54]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02

概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γ辐照装置、放射治疗装置和γ探伤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放射防护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卫生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相关资料;(三)责令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发生放射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并在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二)封存造成放射或者可能导致放射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会同有关部门控制危害现场。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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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γ辐照装置、放射治疗装置和γ探伤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放射防护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卫生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相关资料;

(三)责令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发生放射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并在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

(二)封存造成放射或者可能导致放射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三)会同有关部门控制危害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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