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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05-17 16:12:54]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02

概要: 第四十七条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的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机关取消资格:(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评价或者检测工作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的;(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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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的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机关取消资格: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评价或者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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