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2年1月3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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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2年1月3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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