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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05-17 16:12:03]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825

概要: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运输企业运输,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运输企业运输,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或者将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或者将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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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运输企业运输,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运输企业运输,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或者将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或者将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单位发生,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单位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和农药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 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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