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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05-17 16:12:03]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825

概要:运输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不得将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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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不得将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不得将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的登记与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登记制度,并为、预防和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的其他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机构办理登记。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预案,配备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防止蔓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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