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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05-17 16:12:11]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65

概要:一、:以防止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保险、信号装置等。二、工业卫生: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防止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通风密闭,降除尘、毒,防振、防噪等。三、辅助房屋设施:有关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必须的房屋及设施。如更衣室、坑口淋浴室、消毒室等。四、安全卫生宣传教育费用。第九条 劳动保护措施费在使用范围内也应分轻重缓急,要集中力量解决那些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问题,对以下各项的费用不得列入:一、对既符合安全项目,又是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项目。二、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浴池、疗养院等。三、劳保用品,安全劳动保护设备维修与动力消耗。第二章 工业卫生第十条 所有产尘(毒)作业均应采用综合防尘(毒)措施、并应积极采用除尘(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粉尘浓度超过一定数值的井下作业和地面产尘作业要采取限期治理和停产处理,由防尘部门按下列办法执行: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连续两班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二倍,一般限期在15~60天治理,逾期仍无改善,责令停产治理。特殊情况,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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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防止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保险、信号装置等。

二、工业卫生: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防止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通风密闭,降除尘、毒,防振、防噪等。

三、辅助房屋设施:有关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必须的房屋及设施。如更衣室、坑口淋浴室、消毒室等。

四、安全卫生宣传教育费用。

第九条 劳动保护措施费在使用范围内也应分轻重缓急,要集中力量解决那些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问题,对以下各项的费用不得列入:

一、对既符合安全项目,又是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项目。

二、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浴池、疗养院等。

三、劳保用品,安全劳动保护设备维修与动力消耗。

第二章 工业卫生

第十条 所有产尘(毒)作业均应采用综合防尘(毒)措施、并应积极采用除尘(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粉尘浓度超过一定数值的井下作业和地面产尘作业要采取限期治理和停产处理,由防尘部门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连续两班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二倍,一般限期在15~60天治理,逾期仍无改善,责令停产治理。特殊情况,必须提出治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可延长。

二、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一班内两次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停产治理,条件改善后恢复生产。停产治理期间,扣发直接责任者和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基本工资的10~20%和奖金,情况特别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罚款。

第十一条 坑口更衣室应安装通风设施,一般宜采用下向抽出式,严禁在坑口更衣室内休息。

第十二条 所有矿井均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建立完善通风系统,随着生产的发展应不断的调整和改造。矿井生产时,主扇应连续运转,矿山应优先保证通风供电,对冬季通风造成的冻井现象,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可停运主扇。局扇安装应有设计,安完后,要进行试验。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的有尘毒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包括防尘防毒措施内容,经防尘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成后由防尘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矿山应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购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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