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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05-17 16:12:11]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65

概要:第三十三条 对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中,在防止与抢救与中和在治疗以及在工业卫生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每1~2年奖励一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矿山工业卫生工作管理混乱,尘毒治理不利或危害严重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罚款等处分。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规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本办法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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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中,在防止与抢救与中和在治疗以及在工业卫生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每1~2年奖励一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矿山工业卫生工作管理混乱,尘毒治理不利或危害严重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罚款等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规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本办法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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