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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05-17 16:12:11]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965

概要:第二十六条 必须保证患者正当的医疗用药和药费开支。同时也要建立和健全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违章者费用自理。第二十七条 矽肺疗养院归矿职工医院领导,疗养办法由矿山自定,疗养院应重点收治矽肺合并结核和有其它严重合并症者,要保证疗养人员的伙食标准,组织好他们的娱乐活动。对无疗养院和尚无条件安排疗养的人员,可建立家庭病床,由职防部门派医生分段定期巡回医疗和进行保健指导。第二十八条 凡在医院、疗养院(所)住院医疗的人均享受伙食补助待遇,目前暂定为国家公出补助费的50%,住院人员另应交补助费的一半,由疗养院统一安排伙食。对安排家庭疗养的病患补助费根据疗养规定时间按住院人员的80%发给。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管理,现将本系统范围及待遇重申和做如下规定:一、黄金矿山范围:1.职业中毒:汞、砷、铅、锰及其化合物、氯气、二氧化硫、氨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氰、三硝基甲苯中毒等。2.尘肺:矽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3.中暑、振动病、放射性疾病。4.噪声聋。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其它根据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二、各期矽肺病待遇:1.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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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必须保证患者正当的医疗用药和药费开支。同时也要建立和健全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违章者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矽肺疗养院归矿职工医院领导,疗养办法由矿山自定,疗养院应重点收治矽肺合并结核和有其它严重合并症者,要保证疗养人员的伙食标准,组织好他们的娱乐活动。对无疗养院和尚无条件安排疗养的人员,可建立家庭病床,由职防部门派医生分段定期巡回医疗和进行保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凡在医院、疗养院(所)住院医疗的人均享受伙食补助待遇,目前暂定为国家公出补助费的50%,住院人员另应交补助费的一半,由疗养院统一安排伙食。对安排家庭疗养的病患补助费根据疗养规定时间按住院人员的80%发给。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管理,现将本系统范围及待遇重申和做如下规定:

一、黄金矿山范围:

1.职业中毒:汞、砷、铅、锰及其化合物、氯气、二氧化硫、氨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氰、三硝基甲苯中毒等。

2.尘肺:矽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3.中暑、振动病、放射性疾病。

4.噪声聋。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其它根据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

二、各期矽肺病待遇:

1.Ⅰ期:脱尘、照顾安排轻工作,原标准工资不减,保持原有的井下津贴,享受原等级的保健待遇和粮食定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2.Ⅱ期,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可不做退休安排,长期脱产休养,第一年发原工资,第二年开始按原工资标准的90%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无论回乡与否仍为本企业在册人员。如本人自愿退休,可同意,退休费按原工资的90%发给。死亡时按因工死亡处理。

3.Ⅲ期,含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或代偿机能乙、丙者:除享受Ⅱ期一切待遇外,对其退休人员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扶助的,每月可发给51元的护理费。对Ⅰ期或Ⅱ期矽患的合并活动性结核和代偿机能每年应复查一次,到期不复查者可取消原享受的高一级的待遇。

三、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按矽肺病待遇。其它待遇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四、矽肺病人一般可按下列规定时间疗养(无疗养条件的享受规定补助费):

1.Ⅱ期(含Ⅰ期合并结核或代偿机能乙、丙者)每年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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