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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05-17 16:12:34]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132

概要: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案件; (八)进行森林统计,建立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贵。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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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案件; 
    
   (八)进行森林统计,建立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贵。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专职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案件。 
    
     
    
   第三章 森林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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