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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05-17 16:12:34]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132

概要: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罪犯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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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罪犯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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