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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05-17 16:12:36]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151

概要: (九) 核安全重要物项,是指对核电厂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系统、部件和设施等。 第四十条 除核电厂外,其他核设施的核应急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越国界的核应急,除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外,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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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核安全重要物项,是指对核电厂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系统、部件和设施等。
    第四十条  除核电厂外,其他核设施的核应急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越国界的核应急,除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外,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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