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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05-17 16:11:45]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236

概要: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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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存在的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解决隐患、限期改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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