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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05-17 16:11:45]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236

概要:第三十八条 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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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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