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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05-17 16:11:45]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236

概要:(二)伪造、故意破坏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未设立地区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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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伪造、故意破坏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未设立地区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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