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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05-17 16:11:45]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236

概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安全,规范安全监察工作,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支持和协助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的建议。 第五条 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纠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安全监察应当依靠职工和工会组织。职工对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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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安全,规范安全监察工作,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支持和协助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的建议。 
  第五条 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纠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安全监察应当依靠职工和工会组织。职工对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 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设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多发地区的,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 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建立安全监察档案。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 地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地区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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